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32号
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匡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长,男,汉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一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育才。
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一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款项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此后,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16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135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俞志翀
审 判 员 王革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应思奇
书 记 员 熊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