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2240号
原告: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广通信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4658300T。
法定代表人:徐育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543。
法定代表人:张言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4元,由原告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符 鹏
书 记 员 罗 春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2240号
原告: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广通信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4658300T。
法定代表人:徐育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543。
法定代表人:张言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4元,由原告北京广通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符 鹏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