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91民初1094号
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543。
法定代表人:匡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瑶湖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04873N。
法定代表人:李坚利,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少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与被告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江西现代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与被告江西现代技术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少群、李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西现代技术学院向其支付合同价款47667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9日为15220元);2.江西现代技术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23日**软件公司与江西现代技术学院签订《学生宿舍智能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软件公司依约进行项目施工,江西现代技术学院于2012年6月13日验收并确认项目价款为953347元,截至起诉之日江西现代技术学院已支付合同款905680元,尚欠合同款47667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软件公司诉至法院。
江西现代技术学院辩称,根据**软件公司诉状所称内容,**软件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软件公司丧失了胜诉权,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1.2011年9月23日,**软件公司与江西现代技术学院签订《学生宿舍智能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合同书》,约定**软件公司为江西现代技术学院新校区的学生宿舍楼提供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及安装、调试服务,并对项目名称、施工期限、施工内容及要求、项目验收、项目款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中,项目总价款1144300元,第一期项目总价款为971523元,第二期项目总价款为172777元;第一期项目施工及设备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价款的95%即922947元,其余5%作为质保金,运行正常一年后经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支付项目总价款的5%即48576元。如因江西现代技术学院的原因导致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软件公司支付的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一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行为发生时,在违约行为确认后一周内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2012年6月13日,江西现代技术学院对学生宿舍智能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江西现代技术学院的多名工作人员在该报告下方签字。施工项目验收清单明细记载项目总价款为953347元,此后江西现代技术学院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2012年10月8日、2012年12月19日向**软件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905680元,剩余5%质保金47667元至今未付。
本院当庭对其中曾姓工作人员调查,其称设备出现故障,**软件公司未按约定进行维保,过了质保期后**软件公司多次来要钱但**软件公司没有履约,学院不能违规付钱;另监控系统于2013年12月彻底坏掉,学院拆掉后买了新的。
本院认为,**软件公司与江西现代技术学院签订的《学生宿舍智能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软件公司要求江西现代技术学院向其支付合同款47667元、赔偿利息,并提交合同书原件、验收报告复印件、转账记录为证;江西现代技术学院辩称**软件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查,江西现代技术学院对合同书无异议,称钱已支付完毕但记不清多少钱,本院当庭就验收报告向学院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双方确实形成过该验收报告,尚有质保金47667元未支付给**软件公司,**软件公司多次向江西现代技术学院主张前述款项;故对江西现代技术学院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软件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软件公司要求江西现代技术学院向其支付自2012年6月1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经查,双方确认2012年6月13日的验收报告针对的是95%合同款支付的依据,合同中记载运行正常一年后经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支付项目总价款的5%即48576元,但**软件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设备运行正常的时间,无法确定质保金48576元逾期支付的时间;故**软件公司的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7667元。
二、驳回原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686元,由被告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符 鹏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