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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彩明州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彩明州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祥和路301号T座3楼。
法定代表人:翟健翼,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华都园大厦5楼ABCDE座。
法定代表人:许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南银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中段山东白鹤灯具广场3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谢洪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五颗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中段山东白鹤灯具广场3楼12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银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五颗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20000×××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彦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