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彩明州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光彩某某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7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南面鹏程一路东面深圳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63795。
负责人:王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亿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南山大道3688号南头城大厦601之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06732。
法定代表人:陈佳旋。
被执行人:许林,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27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5989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许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山庄7栋××房(不动产证号;××号)各50%的份额。经查,上述房产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20)粤0304民初34989号案首先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许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山庄7栋××房(不动产证号;××号)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为提高执行效率,经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273号裁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马莹莹
执行员 (审判 员 )李涛
执行员 赵   业   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