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614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42××××××××××××015。
委托代理人:肖建凤、万**,均系广东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42××××××××××××013。
被告: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头城大厦601之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32。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陈健、汪俊,均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4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珺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聂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