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4463号
原告: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A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06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怀庆,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湘,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光彩**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詹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