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冈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冈县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2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边农副产品市场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32158241R。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烟,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执行人:佛冈县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东路**会信用代码:91441821055324387E。

法定代表人:甘达华,该公司总经理。

佛冈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冈县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的(2019)粤1821民初276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佛冈县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760000元工程款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56362.7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000元,其余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冈县××环城东路××土地一块,但该土地早已投入建设使用,建成独立产权的商品房,无法处理。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光

审判员  李启初

审判员  黄焕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