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冈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边农副产品市场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32158241R。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花,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冈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限上诉人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因此,上诉人在提起上诉后,经法院通知而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慧玲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凤平
书 记 员 朱丽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