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25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519792096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506510343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连山汇城商业大厦尚未办理产权首次登记,无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825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蒙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