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公司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公司、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民终1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虞天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书美,广东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5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9.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