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7795号
原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梅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数苗,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营莹,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望埠镇初级中学,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解放路65号。
负责人:李启兴,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英德市望埠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于2021年12月3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3500元,但交款期限届满,原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亦未收到原告提交的请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