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终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德,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代平,男,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审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数苗。
原审被告: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金瑞。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代平、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周文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心怡
书 记 员 汤有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