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4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英德市景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桥头镇政府大院北院桥头粮所。
法定代表人:邓南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第三人: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梅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数苗,总经理。
上诉人英德市景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英德市景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签收原审判决书,于2021年7月25日才邮寄上诉状到原审法院提出上诉,已超过法律规定15日的上诉期限。英德市景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英德市景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
英德市景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296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周文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心怡
书 记 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