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终1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审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梅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数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收到通知后仍不缴纳,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