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数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精益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一干,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英德市精益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2)粤1881民初4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不当。首先,(2016)粤1881民初2612号案件的当事人与本案的当事人不同。其次,虽然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指向是同一个工程,但请求付款的主体不同。二、(2016)粤1881民初2612号案件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从而没有判决英德市精益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三、英德市精益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加固。上诉人同意进行加固,但不等于确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上诉人的原因造成。四、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未能修复的责任在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英德市精益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并不在上诉人。修复的义务人也是英德市精益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五、(2016)粤1881民初2612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但本案则不应当继续适用该司法解释。
***答辩称:***不是涉案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且与上诉人订立的《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上诉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上诉人至今未履行工程质量修复责任,无权主张工程款。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答辩称: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客观公正,应予维持。
英德市精益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详见一审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未能证明上诉人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