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节忠、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82民初180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成节忠,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连州市人,现住连州市。
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国泰广场首层20号商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节忠、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与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关系不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自愿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孔日照
人民陪审员谢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