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82民初180号之四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成节忠,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连州市人,现住连州市。
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国泰广场首层20号商铺。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9)粤1882民初180号财产保全,裁定:一、冻结被告成节忠所有银行账号存款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4×××26存款共计130万元。二、查封原告***位于韶关市浈××区启明大厦××房(粤房地证字第××号)房产。
本案现原告撤回对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4×××26存款共计130万元的冻结及原告***位于韶关市浈××区启明大厦××房(粤房地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4×××26存款共计1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原告***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大厦805房(粤房地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孔日照
人民陪审员谢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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