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82民初18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成节忠,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连州市人,现住连州市。
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国泰广场首层20号商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节忠、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孔日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