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2679号
原告:**。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