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4821号之二 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245室-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35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3年11月21日,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251元,共计4,276元,由原告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