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514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与被告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