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腾飞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3063号之四 原告:嘉兴市腾飞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家圩村(浙江省平湖市共建水泥有限公司内第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967895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35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5957316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守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32幢9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LU94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嘉兴市腾飞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守信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守信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腾飞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守信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