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和惠污泥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4250号
原告:甲。
法定代表人:乙。
被告:丙。
法定代表人:丁。
原告甲与被告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