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482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245室-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35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