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7民初24821号 申请人: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245室-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35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6,1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申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6,1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一  夫: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