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202执11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四路七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389166P。
被执行人: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第C幢二层2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0524986。
被执行人: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人民大道51号A1栋第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70164079A。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2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上述被执行人应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748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3722.12元,扣除本案执行申请费19537元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受偿1694185.12元。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国土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坤朝
审判员  陈俊捷
审判员  陈晓文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