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执异26号
案外人:麦云美,女,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住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粤1202执2595号】,案外人麦云美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麦云美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粤1202执2595号】,拟对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C幢203号办公楼进行拍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C幢203号办公楼执行,停止拍卖,解除查封,将该房屋一半份额归还异议人。事实和理由如下: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C幢203号办公楼原本由冯伟祥与***共同向肇庆市开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由冯伟祥与***共同申领房地产权证,登记产权份额为各占二分之一。2014年8月,由冯伟祥将以上办公楼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转让给***,由***支付购房款给冯伟祥。事实上,***支付给冯伟祥的购房款中,由案外人出资80万元。因此,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C幢203号办公楼的一半份额是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享有以上房屋的50%所有权。贵院拍卖以上房屋,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中止执行,停止拍卖,解除查封,将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归还异议人。
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2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编立执行案号为(2018)粤1202执2595号。在执行期间,本院以(2018)粤1202执2595号《拍(变)卖通知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C幢203号办公楼(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进行公开拍(变)卖。案外人麦云美以涉案房产的50%份额系其出资80万元购买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停止拍卖及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并将房产的一半份额归还异议人。
另查明,根据肇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8月1日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C幢203号办公楼(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该房产中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是于2009年5月9日购买所得,二分之一房屋份额是于2014年8月12日购买所得;该房产已抵押,权利人为周述坚;房产查封情况:查封顺序号1,被本院以(2016)粤1202民初6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查封时间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已逾期;查封顺序号2,被本院以(2017)粤1202民初3038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查封时间2017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查封顺序号3,被本院以(2018)粤120执2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查封时间2018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26日;查封顺序号4,被本院以(2018)粤1202执25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查封时间2018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涉房产虽然是由(2016)粤1202民初609号案首次查封,但查封期限届满后没有续封,故由轮候查封的(2017)粤1202民初3038号案变为案涉房产的首次查封。
案外人麦云美并未举证证明其出资情况,其所提交的证据亦均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权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之规定,结合肇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本院确认涉案房产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C幢203号办公楼(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的权属人系被执行人***。因此案外人麦云美并不是其异议指向的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其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对案外人麦云美要求本院对涉案的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C幢203号办公楼(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麦云美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蒙婉珊
审判员 陈晓文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颖君
书记员杜爱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