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民初90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稳标,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幕,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公园北路翡翠绿洲综合楼第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7016407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干先,即本案被告。
被告:郑干先,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幕、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郑干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2022年9月1日开庭中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