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276650XP。
法定代表人钟石忠。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丽劳人仲案(2018)58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浙1102执157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791.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巍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