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81破6号之三
申请人: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0月31日,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作出(2020)浙1181破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确认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报告》进行财产分配,现已执行完毕。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请求本院终结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现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已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