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莲商初字第3104号之一
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裕溪乡黄田圩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182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701室。注册号:3311000000378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詹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