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81民初1296号
原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276650XP。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系被告***同事。
被告:骆美强,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塔石街道晨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97224508D。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骆美强、第三人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3元,减半收取计8971.5元,由原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