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6857号
原告: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70314332B。
法定代表人:杨庆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迪,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中市街道颍上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该局局长。
原告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