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2970号
原告: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迪,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路罗镇贺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石守军,经理。
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沧州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同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文涛
书 记 员 赵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