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东科技园华光大道18号16-5。法定代表人郭细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5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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