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市隆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083民初1432号
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市隆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计1522元,由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永春
书记员  邹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