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2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博,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伟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山水郡5座2层1801。
法定代表人:罗命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彬,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伟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288元,减半收取3644元(上诉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2517元(上诉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13.13元(上诉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606.56元,由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霍 健
审 判 员 周 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孟奇
书 记 员 薄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