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民初3188号
原告:山东聚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克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伟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华鑫,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二路888号C楼。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山东聚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927.5元。
审 判 长 刘 春
人民陪审员 黄 贺
人民陪审员 吕潇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