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民初3185号
原告:山东聚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克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聚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2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承担,余款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