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伊索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11民初564号
原告:上海伊索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80939721。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广,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7939939。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博,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伊索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
上海伊索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01,722.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合同款的利息,以101,72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CDA210-9-9的《产品订购合同》,于2017年6月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CDA210-9-6的《产品订购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照《产品订购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一直拖欠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迄今为止仍有101,722.60元的合同款未予以支付。根据合同中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约定:双方协商,如不能解决则将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案涉合同约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而本院与案涉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合同约定无效,而其住所地为鞍山市铁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在2017年6月7日、2017年6月8日签订的两份《产品订购合同》均写有“签订地点:鞍山市千山区”,第十二条中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先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依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交由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并不是本案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管辖条款应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应适用法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此案。依据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原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状》中均选择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实际情况,本案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关于被告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并不能确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故被告住所地应为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管辖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