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恒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拥军街南世博家园小区1号商宅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施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李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博,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恒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恒光公司称其在履行与嘉德公司的合同中所施工的项目存在增量部分,并已就增量部分通过《签证单》交给嘉德公司的项目经理于书伟。从恒光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嘉德公司的项目经理于书伟已将增量部分的具体项目及价款上报嘉德公司审核,但至二审庭审结束后,嘉德公司并未提供审核结果,现恒光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对增量部分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结果涉及案件处理结果,应准许恒光公司的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
3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恒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 桂
审判员 马 宁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