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11民初3370号
原告:上海启横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号楼20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74849233.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晓英,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销售经理,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532333XK。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原告上海启横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启横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原告上海启横传热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横传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上海启横传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恒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