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351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赛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64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价值34,64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伟忠
人民陪审员 张 鸿
人民陪审员 王 瑜
书 记 员 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