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超快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4821号 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超快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超快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