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8执61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黎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20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订购单于2018年7月5日解除;二、被告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180元。本案受理费704.50元,减半收取,计352.25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后,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AFXXX**的车辆。除上述已查控的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人上海佑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0月3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沙**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