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863号
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闻燕丽,女。
被告潘耀国,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