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91执280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029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19544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40884元、案件受理费8376元、保全费5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9月10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设立的帐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滨河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因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暂无法继续执行。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住所地、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249700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春生
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书 记 员 云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