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恢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商砼款119325元及利息等。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5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暂计商砼款119325元及利息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