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9799号
原告:中***(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38号7层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155431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中***(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